社保服务

在2011年7月1日,有一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平时我们简称为社保法,从社保法的内容中重点包含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内容,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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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保

在2011年7月1日,有一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平时我们简称为社保法,从社保法的内容中重点包含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内容,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五险”,依法缴纳五险也是大多数职工都知道的事情。很多朋友喜欢用社保的概念来代替养老保险,认为缴纳社保就是缴纳养老保险,这种认识是不完全正确的。用一句话来概括,社保是所有社会保险种类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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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包含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两大社会养老保险,主管部门为各级社会保险局。由于参保对象不同,缴费标准不同,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也不一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差别还是比较大的。

新农保,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简称。之所以称为新农保主要是针对老农保的而言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其缴费方式和后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一样的。在2014年,根据国发(2014)8号文件精神,将农村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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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包含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大内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参保对象为城镇在岗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城乡居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是各级医疗保障局,两者都是社会医疗保险,但由于参保对象、缴费标准、缴费年限、报销比例、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方面的限制,这还是属于两种性质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 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16)3号文件,将农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此新农合就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现在大家所说的新农合实际已经不存在了,都是指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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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保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除了以下三种情况,其他只要存在劳动关系,都应该缴纳社保。1、公司聘请退休人员,合同归于劳务合同,可以不必交纳社保。2、实习生与校园存在着归属关系,签订实习协议,不需要交纳社保。3、隶归于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即劳务人员,已经有劳务公司给其缴纳了必定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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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员工当月社保要缴纳吗?



 

企业辞退员工的需要缴纳当月社保,只要职工在职1天,企业都要为职工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法》也规定,当月的工资还是由原单位支付,那么在那里上班领取的当月的劳动报酬就应该相应的缴纳社保。

也就是说,只要职工在职1天,企业都要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否则会面临以下用工风险:

(1)职工离职后申请仲裁,企业面临补缴风险;

(2)离职日期未到,在交接过程中发生工伤,企业由于当月未缴社保将会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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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有什么责任



一是行政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84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是民事责任: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单位不缴社会保险又无法补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为由主动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仍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工伤,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其工伤赔偿依法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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