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企业不注销的影响
1、公司不注销,不按时报税,不按照规定公示企业信息,放任不管,企业将会被纳入工商异常经营名单、税务黑名单;2、纳入异常经营名单后依然不处理,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3、工商异常法人将不能担任新公司的法人;4、税务黑名单,欠缴税行为,法人、高管、股东想在新公司担任股东、高管,需要先处理税务问题;5、进入诚信黑名单后,法人、股东将无法出国、无法在高档场所消费;6、无法乘坐高铁、飞机;7、法人、股东将无法办理移民。
温馨提示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一般注销1、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目前仅开放内资公司、外资公司);2、关于备案日期和公告日期:清算组备案日期在清算组成立日期后的10日内。债权人公告填报日期应当在清算组成立后60日内,否则不予以填报;3、关于债权人公告期: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权人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公告期为60个自然日;4、关于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的修改与撤销:清算组备案可以修改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信息,但不允许撤销。债权人公告公示后不允许修改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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